(四)印章专用制度。入驻单位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区使用、管理代表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的专用印章。
第八条 入驻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当保证入驻事项、工作人员、带班领导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入驻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当对入驻的工作人员在评优、晋职、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部门工作区,派驻工作人员。
行政服务业务量小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工作区相关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行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亨查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入驻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各部门、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工作区提出具体意见,对入驻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保障依法撤销或停止执行的行政服务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监督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并适时进行通报;
(七)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服务中心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协调、督促本级服务中心的相关单位限时办结;
(八)负责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制定本单位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区,选派工作人员,所派人员应当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