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便民服务等行政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便民服务等行政服务工作的工作场所,并对入驻事项和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县、乡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本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行政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服务,应当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宜入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并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动机制。
第六条 提供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以下制度:
(一)分区制度。入驻的一个单位划为一个工作区,若干工作区组成服务区。
(二)领导带班制度。入驻单位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副职(首席代表)入驻服务中心工作区。
(三)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入驻制度。入驻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必须整建制进入服务中心工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