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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新购置车辆,若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由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第七条 自代收代缴义务发生之次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

  第八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第九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样式见附件1,免税证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市、县区代码加流水号,号段为12位),并加盖印章。免税证一车一证,车主应妥善保管,在购买“交强险”时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作为免税车船的凭据。

  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车船税免税证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将免税证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然后将免税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依法免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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