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07修正)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部分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水库的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