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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0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25日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供水管线外两侧10米和河道堤防外两侧50米范围内为水工程保护区域。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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