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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营造生态林的直接支出;

  (二)承包农村土地造林的补助经费;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林的租金和管护经费;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经费;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与生态林建设、保护有关的用途。

  第三十四条 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林建设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态林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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