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
(2007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林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在批准的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以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森林生态城规划范围内铁路、公路、防洪工程的护路林、护岸林和城镇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生态林的规划、建设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财政投入,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林管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