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管线外两侧10米和河道堤防外两侧50米范围内为水工程保护区域。”
(四)第六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后增加“和工程保护区域内”。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六)删除第十八条。
四、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和建制镇。”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修改为“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二款“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修改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
(三)原第十五条中“《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修改为现第
十四条中“《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