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和实施程序
各县(市、特区)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及地区下达到各县(市、特区)的省财政分配资金、各县(市、特区)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情况,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一)项目申报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农办、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申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进行项目踏勘和初审合格后,向地区国土资源局写出项目立项申请,附项目踏勘报告,统一向地区申报(申请立项项目的数量要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投入数量相衔接)。
(二)项目立项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特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进行审查立项。
(三)编制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
各县(市、特区)根据地区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2%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
(四)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
各县(市、特区)完成可研、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后报送地区,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评审。申请中央和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项目通过评审后,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特区)分配资金数额,按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足额下达到县 (市、特区)级财政,县级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五)项目招投标及项目实施
各县(市、特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需要招投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
(六)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的验收。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