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口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7〕354号)
临洮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安部门换发户口薄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口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6〕1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微机办理户口收取费用的批复》(甘价费〔1992〕235号)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认真清理户口薄换发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办理户籍管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