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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节能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公布省主要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
  (三)严格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实施用水、用电阶梯式价格政策。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用电量,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阶梯式价格政策。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前逐步实施阶梯式水价。全州在2010年前要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价格制度。
  (二)完善促进节能的财政政策。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监管体系建设等。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项目的倾斜力度。
  (三)认真贯彻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型车船、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在信贷管理中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加强信贷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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