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州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
(八)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能耗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订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九)加强统计、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政府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完善节能制度,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地方节能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