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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节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州能耗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各市(县、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
  (四)强化对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指导。重点能耗企业要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能耗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州政府与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能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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