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节能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启动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应用及产业化示范。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点节能技术。加大扶持力度,消除市场障碍,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开展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三)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发展。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四)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学校以及政府机关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节能降耗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
(五)加强与国内外的节能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国内外科技合作,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工作。将节能指标纳入各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作为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