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类别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救护仪器,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如发生有危及施救护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撤离灾区并迅速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五)实施抢救
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上报,经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九条 善后处理
发生煤矿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单位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理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