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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第三章 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煤矿事故预防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各类隐患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停产整顿,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第六条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遵义煤监分局。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各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及时将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续报。

  市安监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经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省安监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续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置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事故抢救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状态和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按事故等级和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同级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查处理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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