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依靠科技、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原则。依靠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支撑作用和辅助救援队伍的协助作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设备,提高救援人员个人防护标准,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市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应急救援大队和煤矿企业组成。
(一)指挥部的组成。
市政府成立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该县、区(市)的副市长、市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遵义煤监分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遵义煤监分局、市应急办、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遵义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事故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应急救援大队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煤矿救护规程》等国家及贵州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做到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建立重大以上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和相应工作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紧急调集抢险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对紧急调集的物资和设备,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或妥善处置;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各类人员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工作;
6.依照规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