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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3)各县(市)中心血库采集的血液原则上应送到遵义市中心血站集中检测,合格的血液方能用于临床。中心血库只在特殊情况下(恶劣天气、地质灾害、交通阻塞等)可按有关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但必须确保血液的检测质量。对于因交通较远,暂不具备送检条件,仍需暂时自采、自检、自供的中心血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4)中心血库的建设应按《血站基本标准》中对基层血站人员、机构、房屋、设备、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纳入综合医院建设整体规划,全市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监督。

  (5)根据采供血服务的需要,经遵义市卫生局批准,各中心血库可在规定服务区域内的乡(镇)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固定采供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承担血液采集任务,均不得开展血液的贮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3.县级贮血点:

  (1)未设置中心血库的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凤冈县,在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立县级贮血点,由县级医院负责人员、设备、质量的管理,行政上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医院双重领导。贮血点负责该县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供血任务和输血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中心血站的技术指导。贮血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市中心血站负责本服务区域县级贮血点的血液供应和业务指导。各贮血点应做好用血计划,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市中心血站可根据区域内用血情况,及时灵活调控贮存血液,最大限度减少血液的浪费。

  (3)贮血点的基本标准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4.中心血站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和流动采血点是中心血站的派出机构,建设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解决,中心血站实施统一管理。

  5.加强医院输血科的建设。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确保配血和其它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医院要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特殊血站: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三)市中心血站、各县中心血库及贮血点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人员编制根据《血站基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配置,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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