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沟通、协调、服务和汇报机制,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2.听取各产煤区(县)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相关资料。
1.查阅各产煤区(县)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记录;查阅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查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台帐。
2.查阅各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证照、纪要、规程、规章制度、图纸等资料;检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三)现场检查督查。
1.对被检查、督查的矿井,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隐患分析和排查治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市、区(县)督查工作组对辖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超过吨煤6立方米以上矿井、2005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存在透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和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必须逐矿进行检查、督查;对辖区其他各类矿井,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进行检查、督查,力求反映真实情况。
3.督查组对现场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反馈意见。
督查工作组对区(县)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今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相关区(县)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