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综合防灭火措施;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火区管理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与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改革推进情况;是否存在裸体巷道或空顶作业现象。采煤工作面是否及时放顶,悬顶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大面积悬顶等顶板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9.爆炸材料及放炮管理情况。是否制定防止爆破事故及爆炸物品流失事件的措施;是否存在非法购买、私存、藏匿、超量使用、互相借用爆炸材料的违法行为;是否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专用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爆破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煤矿供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井下机电设备是否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并保持完好;电气设备是否杜绝失爆现象;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11.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计划、经费保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场所、教材、教具、师资配备及考核情况。
12.应急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或协议签订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13.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项目及新建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建设工程监理情况;施工队伍资质情况;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情况;试生产矿井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是否达到试生产条件;已投产矿井遗留问题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整改。
14.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受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防范治理措施;对暴风、暴雨、雷电、融雪、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灾害的,是否制定防范措施;对废弃井口是否填堵封实。
六、督查方法
(一)掌握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