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我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袁宝新 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群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斯地克·赛买提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李春安 水磨沟区副区长
程兴建 米东区副区长
赵则建 达坂城区副区长
艾贝保·热合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跃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尚彦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兆礼 市环保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魏 敏 市煤炭局副局长
马朝仓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李效雨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艾则孜·吉利力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产煤区(县)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负责对重点区(县)、重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朝苍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期间,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两个督查工作组对相关区(县)和重点煤矿企业进行督查。
(二)各产煤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主要负责对辖区所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主要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类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负责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切实开展好隐患自查、整改治理工作。
五、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各产煤区(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缺煤地区煤炭供需预警机制建立情况。
(二)对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的督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