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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一)以“一案三制”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一是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加大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使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以及重大活动单项预案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实际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二是加快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职能,尽快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应急管理培训等机制、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各级政府法制办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以健全预警机制为重点,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是加强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工作。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准确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区(市)要在乡(镇)、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对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二是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控。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调查、登记及风险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各县、区(市)所辖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市)和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重大的事件,减轻和降低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和社会影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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