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国家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资质文件复印件并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医学专业知识及计算机软硬件知识资质证明;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职工总数1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没有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审核意见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审批三种。
经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省级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文号。
第八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如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需要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0日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云南省”、“全省”、“云南”、“云”“滇”、“医院”、“疾控”、“卫生监督”、“医疗”、“卫生”、“健康”、“看病”、“寻医问药”等和医疗卫生有关的名称。
第十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并注明信息来源。各种医疗卫生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应与有关部门出证、审核、审批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夸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