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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入首末站、枢纽站的公交企业应当遵守站内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停车场、保养场的公交企业应当配合公交场站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加强场站内部管理工作,做好停车场、保养场的管、用、养、修,防止设施被盗以及场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途经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公交场站规划,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迁移、拆除、占用途经站(包括临时停靠站)。

  涉及道路改造临时改线的途经站,由公交场站日常管理服务单位根据相关公交线路的调整决定设置临时停靠站。道路改造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撤除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 公交场站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保持途经站设施的完好、安全和整洁。

  公交企业应当为途经站站牌信息的发布及时提供准确、齐全的乘车信息。

  第十六条 公交场站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对公交站牌(含临时站牌)实施统一制作、安装和管理,其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由市客管处统一命名。

  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

  第十八条 出租车服务区(站)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按照区域分布科学、功能配置合理的原则设置。

  出租车服务区(站)经营者采用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经营者应当保持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出租车服务区(站)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公交场站或者改变公交场站用途。

  第二十条 公交场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建筑用途,擅自在围墙上破墙开店或者擅自在桥涵构件上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三)损毁、遮盖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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