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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认定管养的农村公路补助管理和养护资金,具体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县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道的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8%。

  (四)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路按不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补助镇人民政府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

  (五)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乡道、村道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6%。

  (六)“五小”车辆养路费统收统支,定额返还,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镇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级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筹措落实相应养护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各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和省、市方案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真正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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