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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执行情况。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责任。

  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筹集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镇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沿线群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

  (一)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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