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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调整农村客运经营结构。从农村交通运输实际出发,充分保障农产品快速方便进入城镇市场,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托现有农村客运网络,利用农村客运车辆发展灵活多样的车身广告等业务,并以农村客运站为依托发展行包快运、快速货运、物流配送网络。

  (四)进一步落实发展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1.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客运,推行城乡客运一体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客运,把解决农民群众出行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牵头组织和协调交通、财政、公安、国土、税务、建设、规划、工商、农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基础投入、市场监管等工作。通过政府主导,在农村客运发展中推行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模式,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形成“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和资金保障机制。

  2.积极落实发展农村客运扶持政策。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班车,由乡镇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保障经营企业正常运营;企业要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实施公司化经营,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的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客运站(亭)的土地、资金、税费、立项等有关问题。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针对县域内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对新开班线的车辆两年内免征养路费、客票附加费,两年以后减半征收。对原已开行且开行时间不足两年的车辆,免征剩余期内的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开行满两年后减半征收;开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年的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物价及交通部门要遵循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票价,建立健全票价定价调整机制。各地还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农村客运班车更多的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客运班车的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1.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农村客运行业管理职责。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和《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对申请农村客运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应权限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同意,并明确经营期限。对未经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开行的农村客运(公交)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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