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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站建设及管理

  1.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农村客运站属于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在农村客运站建设中,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责任。要因地制宜,优先扶持交通流量大、具有发展前景、前期条件较为成熟的农村客运站,加大农村客运站建设力度;对符合规划、站址合理但功能设施不配套的现有农村客运站要充分利用,优先安排进行原地改、扩建;对已经不符合规划的农村客运站,可以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新建。要以人为本,尽快建设一批经济实用、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候车亭,并进一步规范站牌设置。在农村公路改造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好相应的候车亭、牌。

  2.加强农村客运站管理。对于农村客运站管理可参照其他公益性事业的运作管理模式,坚持政府投资建设、行业规范管理,实施“站运分离”。各地可结合实际组建站场公司或由政府委托交管所对站场进行管理,保证客运站权属及服务功能。站务管理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要大胆进行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对规模较大的四、五级农村客运站,在保证其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广告、门面租赁等经营活动来弥补农村客运站运营和维护资金的不足;对有等候设施的招呼站,可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或在站旁预留从事零售经商的空间。通过对农村客运站有效管理,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为驾乘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的功能。

  (三)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结构调整步伐

  1.调整农村客运经营机制,优化运输组织。按照“推行公司化经营、规范承包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思路,组建国有主导的客运企业,采用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实行区域农村客运专营。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公司化经营的农村客运班车,必须明确经营期限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不允许超过线路经营期限,线路经营期限到期后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尽量缩短经营者承包期限,原则上承包期限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调整农村客运车辆配置结构。根据不同农村客运班线的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客流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展客运运力,运力发展以公交车型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对市(县)至乡镇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原则上投放以中高级、大中型为主的公交车;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则要考虑到途经公路等级相对较低、路基路面狭窄、客流分散、客流量小等因素,投放转弯半径小、机动性能好的中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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