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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七条 检查组织实施前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有监察机关领导签署的《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可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等方式,检查组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

  第八条 凡通知书载明需被检查单位自查并报结果的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报结果;监察机关应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收集反映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并注意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检查可采用列席或召集有关单位会议、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方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检查对象整改。

  第十二条 凡涉及部门、行业以及深化改革举措中重要事项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告知有关单位申请复审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各区监察局、各纪检监察派驻组、本局各处(室):

  《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本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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