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预防和抵御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能力,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增强群众疏散逃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创建“和谐六盘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常管理维护到位;企业员工逃生自救能力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疏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少荣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军、市公安局局长赵忠祥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罗文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的对象及内容
(一)治理对象
1.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洗浴、网吧、室内游乐场、足疗、咖啡厅、酒吧、茶楼等)、酒店、宾馆,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美容美发、棋牌场所,超过20张桌子的餐厅(酒楼、餐馆)、超过10张床位的旅馆(招待所)等;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店;
3.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