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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631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批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石油分公司”)试行印制使用冠有企业衔头名称的单联发票,并由你局重新上报有关票样,以便省局下发各地备查。
  二、你局要认真抓好中山石油分公司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尚未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前,要辅导企业完善日常财务核算制度、销售记帐流程和发票缴销手续以及相关的发票电子数据保存、报送制度;在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后,按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建立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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