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7]18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精神,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营业额的0.4-1.2%降低到0.3-0.8%;对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收入额的0.8-1.6%降低到0.6-1.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评费方式、实行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一律在现行征收额基础上降低30%。
二、认真落实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不超过营业额的0.3%或收入额的0.6%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收入额的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