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处置。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请求支援。较大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