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车辆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委、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生产企业,清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经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做到试验样品车辆、实际生产的车辆与公告的车型相一致,产品合格证内容与上传的合格证信息中所有相关参数相一致。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市经委要上报省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经委、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的监管,严格安全技术鉴定和公告制度,对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在国家制定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和上牌政策前,督促相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电动摩托车。
(四)工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严厉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经营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五)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六)农业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长驻我市的市外拖拉机进行安全整治。
七、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各县(市、区)要制定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的设置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