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培训、增强意识。普及订单农业合同知识是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订单农业的宣传培训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农村宣传窗、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宣传订单农业合同基础知识,扩大社会影响;实施“百企千户”免费培训计划,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经纪人、农户中广泛开展合同知识培训,提高广大涉农主体的合同意识和实施订单农业的能力。
(三)督促指导、规范文本。一是要建立格式订单合同备案制度,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订立的订单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建立由工商、农业、法律机构和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职责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合法;二是要制定推广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工商部门要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制订或修订农产品订单合同示范文本,为订单农业发展提供文本指导,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合同纠纷,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和企业增效。
(四)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合同管理和合同行政调解等职能,建立订单农业信息数据库,对订单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订单合同文本的使用签订情况,农户分布、履约、失约和纠纷争议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订单合同的实时监管,建立订单农业联系点和订单农业指导站,对农产品专业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大涉农企业和种植大户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指导,健全订单合同管理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农业产区所在地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配合辖区工商所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明确服务站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广大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合同帮扶服务,解决涉农双方签约或履约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督促涉农双方按约履行。根据《
物权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凡属农户所有的上述动产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金融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帮助农户解决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要完善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简便、快速、灵活的优势,主动受理农业订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积极为纠纷双方提供行政调解服务,及时化解订单合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扩大。对行政调解不成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