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异地人员门诊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门诊病历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医保IC卡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的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异地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凡符合我市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凭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医保IC卡等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四条 异地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个人自付比例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次住院的标准执行,每次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含起付标准金及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最高限额为:
  (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3180元,第二次住院306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2940元。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2480元,第二次住院236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2240元。
  (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1530元,第二次住院141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1290元。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先自付总费用的35%,剩余费用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金和自付比例自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患者异地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医保经办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并按协议的违约条款处理。同时,相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给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职工将本人医保IC卡借与他人住院者,借卡人应退回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或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逐年扣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冻结借卡人医保IC卡一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