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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居住场所的义务。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认真贯彻国家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民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中小户型住房。

  第十五条 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地税、国税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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