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政策
第八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2008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补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低保边缘家庭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补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第九条 多渠道筹集廉租房实物配租房源。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来源为: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中配建,腾退的部分国有直管住房也可作为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十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销售、控制对象、公开公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
第十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逐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对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海城区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普陀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