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
校核、汇总普查数据,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公布普查结果;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普查工作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市和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所在区域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其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畜牧水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登记信息。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污染源调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