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物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予以核准。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4 、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物流服务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改善经营环境
5 、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涉及现代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物流企业的仓储作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取。
6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7 、方便城区配送。对经市物流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城区配送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便于其市区运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8 、简化项目审批。对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物流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四、培育物流市场
9 、培育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对剥离物流业务,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商企业,符合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 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 2002〕 859号 )文件中的各扶持政策。
五、加快对外开放
10 、加大招商力度。在物流领域内,积极招商引资、鼓励和引进外资来我市建设和经营物流。
六、实行税收优惠
11 、实行税收扶持。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