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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五、运作方式和办法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由人保财险温州分公司承担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根据省定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共保经营和省定的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时间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

  (一)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保单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按省农险条款规定执行。

  (二)保费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共同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为75 % ;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9个品种的保费补贴为45% ;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 ;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保费的财政补贴部分,按省定政策执行(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 号)执行(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保费承担比例为省财政60%、地方财政20%、饲养户20%,其他地区保费承担比例为省财政20%、地方财政60%、饲养户20%)。以上所有品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与保险公司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市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三)风险分担。按省定政策,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 倍(含)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 倍(含3 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 倍(含5 倍)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 : 2 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各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在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 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按省定政策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 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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