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
二、完善制度,提高节能工程质量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九)节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涉及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外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建筑设备、采暖系统、电气系统等内容时,必须报原审查机构进行节能变更专项审查。在实施前,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采用“四新”技术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应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评价、鉴定、备案后方可施工。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构造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十三)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节能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并详细记录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以及关键部位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或现场抽(取)样检验。
(十四)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组织专项验收。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基础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外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并详细填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系统运行等检验内容。
(十五)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节能分部验收前5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人员名单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