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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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