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拟制定《浙江省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限制淘汰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征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调研起草)、《浙江省蜂业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起草)、《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由省审计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由省工商局调研起草)。
(三)在完善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方面,拟制定《浙江省人民调解办法》(由省司法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调研起草)、《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调研起草)、《浙江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游艇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由省测绘局调研起草)。
(四)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拟制定《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关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调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细则》(由省财政厅调研起草)。
此外,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将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抓紧起草。为确保今年规章计划制定任务顺利完成,各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对一类规章项目,一把手要负起责任,组织力量抓紧起草,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一类规章项目草案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二类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和论证,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起草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对条件不成熟,不准备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本立法年度截止前向省法制办提交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章草拟稿。对未列入计划的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并且条件成熟的,须提出专题申请报告,经省法制办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对立法计划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