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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对《永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永政发[2004]33号)个别条文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三第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的标准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金和有关费用。
  二、第二十四第第(二)项修改为:未按规定的标准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金和有关费用。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增加第三十四条:对于具体的宗地问题,应尊重历史,分析具体情况,划清过错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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