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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3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开展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各自的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非法证券活动苗头,如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非法证券活动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旦发现大案要案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严惩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非法证券活动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信息产业部门要统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网上证券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和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密切关注本地非法证券活动状况,辖区内一旦发现非法证券活动,要及时报告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要认真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预防、遏制非法证券活动。
  四、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股票,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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