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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十)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以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明确今后每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建设用地、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省政府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市、县(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十二)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街道(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十四)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认真落实“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要求。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分解下达各地。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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