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区、开发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确认、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实施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实施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确认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关爱女孩”、“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项扶助政策的综合效应,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所需资金,省级负担30%,市级负担40%,各市负担30%;环翠区、高区和经区所需资金,省级负担50%,市级负担20%,各区负担30%。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及时足额划转扶助金,并将个人账户建立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