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包括以下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威海市市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条 低保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应为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体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核,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