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技术指导。
4.2.3 重大(Ⅱ级)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各种现场处理及紧急控制措施,同时请求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接受省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乡镇、县(市)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依法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